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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谁买单?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蕾  日期:2021-5-7 字体: [大][中][小]

    出门办事邻居开车捎一段路,下班搭同事的顺风车回家,在生活中,这种“好意同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在好意搭载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载人受伤甚至死亡,又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来给你解答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在好意搭载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一种善意的表现。《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意味着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法律引导人性向善的重大意义,有益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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