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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也能执行完毕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蕾  日期:2021-5-6 字体: [大][中][小]

    执行局,是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内设执行机构,执行的内容一般应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在案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不久前,二道江区法院执行局收到一个特殊的申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某煤矿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杨某与M公司劳动关系自2008年4月保留,煤矿公司给付杨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护理费共计6万余元。在刚接到案件时,办案人本以为是一件正常的涉民生案件,并同时提起线上线下双向调查模式,查找核实M公司工商的财产情况,但与杨某沟通后才发现,杨某除判决中确定的内容外,还需M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伙食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M公司需要从2008年4月开始,为杨某补缴保险,但这些要求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解决。

    办案人与M公司沟通后了解到,办理补缴需要M公司垫付杨某个人承担的部分,M公司对杨某是否承认垫付的个人部分存有顾虑。面对这一现实情况,办案人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告知执行和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明确执行和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后,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M公司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报销部分,同时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待年底办理完毕时通过交款明细确定个人承担部分,该部分将在判决的6万余元中予以扣除。

    近日,双方当事人将交款凭证、明细等材料提交法院,并协商一致变更了执行和解协议,新的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了具体的缴纳金额、报销金额及杨某放弃的部分案款,最终,案件按照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同时做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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