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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辉:短信送达的几个实务问题探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彭剑辉  日期:2021-4-10 字体: [大][中][小]

    为有效破解“送达难”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依托信息技术开展了以手机短信为载体的电子送达方式,从运行效果来看,有效提高了送达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但在实务中出现了对“受送达人同意”如何理解、短信送达的文书范围、一人名下多个手机号码等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短信送达的法律规定、内容以及上述问题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浅层次的思考。

    一、短信送达的法律渊源与发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标志着我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电子送达制度。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该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明确了电子送达包括了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三种主要形式。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第十二规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至此,手机短信正式明确成为电子送达中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

    二、短信送达的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有效的短信送达应具备以下要件:

    短信送达的主观要件

    短信送达方式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接收送达文书信息,从法律规定的表述来看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只有当事人能够并愿意接受和使用该送达方式,法院才可以采用短信送达。

    短信的定义

    短信即Short Message Service,简称SMS,是用户通过手机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字信息,用户每次能接收和发送短信的字符数,是160个英文或数字字符,或者70个中文字符。

    3.短信送达的适用范围

    因短信送达属于电子送达的一种形式,故亦适用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电子送达的对象为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三、短信送达的几个问题

    (一)对“受送达人同意”的理解与适用

    1.“受送达人同意”的立法考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八十七条规定,“受送达人同意”是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电子送达必须以法院已经掌握受送达人可供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载体为前提,不管是电子邮件、传真还是其他电子媒介都属于私人化信息,其他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一般无法向法院提供。为获取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信息的载体,不得不征得受送达人的配合,在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况下,由其主动提供送达所需要的电子邮件、传真、移动通信号码等信息。第二,在实施电子送达之前通过与受送达人就同意与否进行沟通,在受送达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后,其应尽到查收相关邮件、传真、手机信息等注意义务,以防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造成“送而不达”现象。

    2.对“受送达人同意”的理解。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民事案件被告既不同意电子送达,又不愿意领取相关文书、不提供送达地址的情况下,机械适用“受送达人同意”,不能也不敢运用电子送达,致使当事人、人民法院采取其他成本更高、效率更低的送达方式,违背了“两便原则”的要求,考虑到立法的相对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结合当前普遍存在的“送达难”,应根据立法精神,对“受送达人同意”的含义作出必要的扩大解释,根据相关法院的实践,即在电子送达中,受送达人既可以通过明示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表达同意的意愿。就默示同意而言,电子送达成功后,受送达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或提出其他送达方式要求的,可以推定其同意适用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明确拒绝电子送达的,应另行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和送达信息,如拒绝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和送达信息的,人民法院仍可推定其同意电子送达。

    (二)短信送达的诉讼文书范围

    从现阶段短信送达的内容来看,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纯文字内容的短信形式,既有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案由等文字内容外,还附有网络链接,当事人按提示点击可以查阅已经扫描上传的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包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内的诉讼文书都可以短信送达或电子送达,但是根据

    一般通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后,对案件实体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进行的终局认定,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密切。裁判文书作为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最终确定,只有加盖法院印章的正式原件文本,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裁判文书不宜采用电子送达(含短信送达在内)方式。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短信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三)一人名下多个手机号码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经向通信运营商查询,部分当事人名下存在多个手机号码,且号码分别由多人使用,为确保能够将诉讼文书实际送达给当事人,一般应先由办案人员逐个核实,对能够确认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号码,且当事人拒绝领取、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由办案人员电话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再通过短信方式送达,确保送达程序合法。(零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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