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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法院推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即终审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曾兰秀  日期:2021-3-16 字体: [大][中][小]

  2017年12月,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罗某借款25000元,由于二人是朋友,所以黄某只承诺按时还款并未出具借条。三年多来,罗某多次催讨,黄某虽归还了部分借款,但仍欠16924元。于是,罗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到法院。永福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整个庭审仅1小时,自立案至审结仅用时10天,这是该院快速、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化解纠纷的生动实践。

  关于小额诉讼

  1.小额诉讼程序是基层法院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民事案件,依法实行快审快结的一种审判方式。为快收、快审、快结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保障当事人经济、快捷、便利地利用司法资源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讼累和负担,莘县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积极推进小额诉讼工作,有效促进了案件的繁简分流,体现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目的。

  2.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3.被告答辩期间由最长不得超过7日。

  4.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由民诉法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更改为实施办法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23000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作者单位:永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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