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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推搡致损就可提起刑附民诉讼?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应招  日期:2021-2-18 字体: [大][中][小]

    “我兄弟霸占我的宅基地,伙同他媳妇强行进我屋将我打了一顿,我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庭为我主持公道。”近日,一位花甲之年的老人手持诉状来到大兴法庭振振有词的说道。

邻里纠纷互相推搡致轻微损伤,是否就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是严谨明确的,切不可想当然。

    花甲老人与其胞弟因宅基地分配不均产生隔阂已久,2020年的一个晚上,其胞弟伙同其妻来到老人家中进行争吵,在双方言语的激怒之下,发生推搡行为致双方轻微皮外伤。老人心中积怨不服,便独自撰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书,将此事的前因后果记载于诉状当中,并于2021年年初,只身一人前往大兴法庭。

    大兴法庭干警接待该老人之后解到,老人提交的诉状,仅为矛盾发生过程的简单描述,诉状当中无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并且无任何证据可提供,无法达到案件受理的条件。为消除老人积虑,并且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法庭干警当场释明,告知老人受理案件需要补充的材料,也为老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其它意见建议。

    [法官释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本案中,老人诉状所述的互相推搡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造成实质性的人身、财产损失,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可以立案。

    自立案登记制推行以来,大兴法庭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乡村法治治理工作。在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制的同时,借鉴“枫桥经验”,立足服务于基层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础上,践行群众路线,不断推进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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