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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讲法典”(五)| 婚姻家庭编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邱薪宇  日期:2021-2-8 字体: [大][中][小]

    2月5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召开“庭长讲法典”系列宣讲活动第五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新增并修改了一些规定,对此,宣讲人主要讲解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增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规定

    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民法典》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不仅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体现了对弘扬家庭成员道德伦理规则的重视,而家庭成员范围的规范正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基本保障。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这一规定是对家庭成员范围的明确界定,即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哪些社会成员具有婚姻家庭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范。

    二、修改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相较《婚姻法》,本条法规修改延长了被胁迫一方的请求期限,且将撤销机关范围缩小为人民法院,更有利于受胁迫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立法思想。

    三、修改婚姻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移出无效婚姻情形,并规定了具有重大疾病一方的告知义务,引导公民在结婚之前积极进行婚前体检,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四、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协议离婚。

    在实践中,当事人请求离婚除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外,还有部分并非全然出于理性因素,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当事人提供一段时间的缓冲期帮助双方化解矛盾,降低非理性离婚率,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债共签”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对于债务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避免被负债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于生活中会出现一些法律难以预知的情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一条概括性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亦称兜底性条款,以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最大限度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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