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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讲法典”(三)民法典人格权编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邱薪宇  日期:2021-2-6 字体: [大][中][小]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针对《民法典人格权编》召开“庭长讲法典”专题宣讲第三讲。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在此前的民法规定中,人格权的相关规定都较为笼统,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增添了新内容,也极大限度保护了公民的人格权。

    宣讲法官就《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规定,结合自身审判经历和审判实践中的现有案例,系统讲解了人格权编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亮点: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具体人格权,应当注意区分这几项权利所保护的权益。生命权保护的是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健康权则保护公民享有的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益;身体权是保护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身体组织、器官、肢体的权益。

    此外,这一部分还增加了遗体捐献相关内容的规定;对医学临床试验活动进行严格规范;对人体基因、胚胎等科研活动进行严格界限;对禁止性骚扰与预防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二、姓名权和名称权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实践中,常见干涉姓名权纠纷、盗用姓名权纠纷、假冒姓名权纠纷以及故意混同姓名权纠纷。如冒名顶替上大学,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行动等等。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平台上的红人被侵害姓名权以及名称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就是对笔名、艺名等进行保护的新增规定,同时明确了对姓名权、名称权保护客体的扩大保护。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实践中肖像权纠纷主要有:因使用公众人物引发的纠纷、侵犯死者的肖像权引发的纠纷、非法转让取得他人的肖像使用权引发的纠纷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还增加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声音已经可以用于商业化,但部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的行为无法得到规制,人格权编弥补了这一缺失。

    四、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者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的权利。引起社会热议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最后判处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仅保护了烈士的名誉权及荣誉权,也弘扬了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示范作用。

    五、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更加重视。隐私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只能由自然人享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享有。实务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可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类。线下以侵入他人住宅、跟踪他人行踪、偷拍为代表;线上则包含未经同意收集、处理、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等。侵犯隐私权的典型形式就是泄露他人隐私。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如果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进行了区分,这一做法是具有创新性的,明确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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