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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私自拨打报警电话”被开除不仅是霸道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郭喜林  日期:2021-1-27 字体: [大][中][小]

    今年35岁的聂某,原是北京世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隆庆酒店运营部的一名员工。据她反映,前不久,在一次早例会上,其遭到同事张某霞的言语挑衅和无故殴打,此事公司处理了10天仍未给出明确回应,便选择了报警。就在聂某报警后不久,她收到了酒店传达给她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有一项为“未经公司领导的同意下,私自拨打报警电话”。聂某说,作为被打一方,她选择报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被公司以此当作开除的理由,“我已向北京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微言网2021年1月26日)。

    当自己的人身安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不公正处理时,选择依法维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涉事公司以“私自拨打报警电话”为由开除员工聂某于法无据,而且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于这样的违法企业,不管是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公安机关,都不应该熟视无睹,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应该依法严惩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绝不能让违法企业非法剥夺员工依法享有的维权权利。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对这起案件,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制裁,不能让如此蛮不讲理而又十分霸道的违法企业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聂某被同事张某殴打,为啥公司领导不追究张某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充当张某的权力保护伞?不管张某是否与公司领导存在着亲情关系和亲友关系,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来说,作为企业法人代表不能袒护违法违规的张某。只有秉公处理员工之间的斗殴事件,才能尽快化解公司员工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充当某一方的权力保护伞,让另一方作为受害者再次受到公司领导和企业的非法打压与报复。

    处事不公,是企业法人代表治理企业的大忌。要想把企业员工凝聚在一起为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那就必须在人与人之间一碗水端平,既不能故意拉偏架,又不能充当违法违规者的权力保护伞。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秉持公平正义,不能因为与涉事违法违规的员工存在着亲情和亲友关系,就让受害者受到非法迫害。对于一个员工的开除处分,必须依法拥有具有法律说服力的证据,绝不允许以剥夺员工依法享有维权权利的方式作为开除员工的理由和证据。对于该公司这样的违法行为,如果在基层执法部门得不到公正处理,受害者聂某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绝不能忍气吞声。只有依法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使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到依法追究,并依法撤销该公司对自己所造成的不公平处理。

    俗话说得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北京世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的权力再大,也不能让他一手遮天,权大于法的行为是行不通的。如果受害者忍气吞声,该公司法人代表和张某就会更加嚣张,并继续肆无忌惮地践踏国家法律权威和尊严,肆意践踏他人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法者是不是能够真心诚意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有钱人的违法行为服务。然而,我们相信执法者不会是“天下乌鸦一般黑”,他们是所有纳税人供养的国家公务员,他们不会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如果北京市的执法部门存在着滥用职权的违法问题,那受害者聂某就必须依法向国家执法权力机关进行实名制举报。只要依法坚持正义,邪恶必然会受到依法严惩。而且,笔者相信聂某在北京告状,总比外地人去北京告状方便得多;而且,聂某的依法维权不仅维护的是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更是在依法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尊严不受侵犯。(作者系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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