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遗嘱继承人未尽看护义务,继承遗产时是否应按遗嘱分割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林艳  日期:2020-11-20 字体: [大][中][小]

  2020年8月,营山县法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丁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文某某(即被告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丁的父亲)属于再婚,双方于200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2017年11月26日,文某某书立遗嘱一份,载明营山县朗池镇大南街85号房屋归李某某所有,文某某及在场人均签字确认。遗嘱书立后,文某某就身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及专人护理。然而,原告李某某搬离文某某家,文某某主要由子女负责日常生活、雇请专员护理等。文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养老中心住养。原告李某某在文某某生病住院后就一直与文某某分居生活,未尽看护义务,但文某某因身患重病,无法更改遗嘱或另立遗嘱。文某某去世后,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

  该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另发现位于营山县朗池镇大南街85号房屋已经在文某某生前被拆迁,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计为453922元,李某某、文某某各226961元。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基于遗嘱所指向的财产已经因拆迁安置灭失,故认定遗嘱对该部分财产的处分因已灭失不发生效力,由文某某的各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对文某某的遗产即房屋货币补偿款226961元,除去为文某某治病等开支外,剩余部分由原告和各被告进行分割,在分割时考虑到李某某虽在文某某生病住院后未尽看护义务,但其年岁已高,与文某某婚后共同生活的十多年,感情较好,适当由其多分2000多元,其余子女平均分割。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于该裁判结果均表示认可。该重组家庭在婚姻关系终结后的家庭矛盾得以妥善解决。 (作者单位:营山县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