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应充分听取年满8周岁子女的意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若馨  日期:2020-11-2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营山县法院受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胡某甲(女)与被告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女胡某乙(2005年出生)。之后双方感情破裂,便在营山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约定女儿胡某乙由徐某直接抚养,由胡某甲支付抚养费。但双方离婚后,女儿一直跟随胡某甲共同生活,且胡某乙表示今后也愿意继续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原告为了孩子健康成长,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婚生女胡某乙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时止。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徐某坚决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该院承办法官唐洪国本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意见等具体情况,耐心细致地与被告沟通,最终被告徐某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并支付抚养费。(作者单位:营山县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