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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被法官当场戳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曾兰秀  日期:2020-11-19 字体: [大][中][小]

  为了逃避债务,在法庭上编造虚假诉讼对抗债权人实际权益,主审法官细心办案发现陈述漏洞,成功查明真相,最终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真相水落石出。

  庭审中,因被告唐某购买原告李某房屋未将余款付清,李某要求唐某给付18万元房款及74485元违约金。李某称仅有47300元房款未付,并出具了李某书写135400元的收据予以证实。李某情绪十分激动,称写下收据只为便于唐某到银行贷款,唐某明知此情况却信口开河拒绝还款。主审法官反复询问唐某是否将135400元还给李某,唐某坚持表示已还,一再强调是用现金方式还给李某。
 
  鉴于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在案件事实上双方分歧很大,主审法官初步判断有一方未向法庭如实陈述案情。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减少双方对抗情绪,主审法官当庭告知双方应据实陈述,若作虚假陈述、虚假证明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法律权威的震慑之下,顽强抵赖的唐某终于向法庭承认其之前所述并不属实。原来,2017年9月,唐某以总房款23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永福县永福镇的住宅1套,双方就交付购房款等事宜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唐某给付5万元房款,仍有18万元未给付。后因唐某到银行办理房贷需总房款的半数以上金额,为了便于唐某贷款,李某书写了135400元的收据,但唐某从未将钱款还给李某。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唐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给付原告李某购房款180 000元及违约金28000元。

  法官说法: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诚信,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
法条指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强调,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有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最高罚款10万元,对单位最高罚款100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永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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