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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撞两车,醉驾惹的祸!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哲明  日期:2020-11-13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朱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某日,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由通化县快大茂镇某村去往快大茂镇街里途中,与姜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随后又与曹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18时11分,朱某在通化县人民医院被提取静脉血液5ml×2支。经鉴定,该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27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朱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酒后开车,这是公然藐视法律,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行为,理应受到严厉谴责。在此,衷心告诫广大车主,罪(醉)在酒中,毁(悔)在杯中。(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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