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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驴肉的“驴肉火烧”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郭雅娴  日期:2020-10-29 字体: [大][中][小]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制作售卖掺杂掺假的食品势必要为自己的投机行为付出代价。日前,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件非诉审查行政案件,通过释法讲理,当事人最终主动履行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2019年8月,在全市开展的驴肉火烧抽检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在于某快餐店抽取的熟驴肉样品,经过检测并未检测出驴的成分。随后经过调查得知,该快餐店经营者于某曾以每斤40元的价格购进10斤熟肉制品,再以每斤5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经营额共计500元,且经营者于某未能提供该批熟肉制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快餐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快餐店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作出后,快餐店经营者于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分期缴纳罚没款,获得批准后,如期缴纳了第一期罚没款,但第二期罚没款却未能按时缴纳,而且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黄骅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剩余罚没款的申请。

  行政庭接收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查阅了处罚卷宗,为充分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启动听证程序,听取被处罚人最后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上,快餐店经营者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持异议,并表示在处罚做出后第一时间缴纳了部分罚没款,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及时缴纳第二期罚没款,一次性缴纳存在困难,所以一直没有缴足罚没款。而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工作要求和于某的“失信”,没有同意于某再次延期和分期的申请。

  听证过程中,办案法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并着重对被处罚人于某详细释明法律规定、讲透道理情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你店里出售的熟驴肉制品经检测已经明确没有驴的成分,可以确定系掺杂掺假,按法律规定,掺杂掺假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你的困难我们理解,也批准了你分期缴纳的申请,但是后来是咱失信没有如约缴纳,法律是严肃的,违反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你好好考虑考虑。”

  听证会后,办案法官并未急于作出裁定,而是给出时间让于某自行履行。三天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庭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被处罚人于某已全额缴纳罚没款,黄骅法院裁定准予撤回,案件告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第(四)种情形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于某出售的熟驴肉样品不含驴的成分,为出售掺杂掺假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0000元,理应严格按照处罚决定和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罚没款。

  食品安全大于天,作为食品经营者,应时刻把“食品安全”的警戒线牢记于心,保障进货渠道正规,坚持对购进的食物严格查验,确保安全可控,诚信经营,依法获取收益。同时,执法机关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力度,司法机关要坚决严惩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携手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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