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孙媛鑫  日期:2020-10-14 字体: [大][中][小]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都听说过酒驾和醉驾,但是大部分的普通老百姓可能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实际上,根据我国的交规,两者在处罚标准上是有所不同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两者的认定标准、判断依据又是什么呢?接下来通化县人民法院带您来了解下相关的知识。

  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酒后驾驶,含量≥80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而从危害程度来看,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要远比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更大。

  对于酒后驾驶而言,强调的主要是车辆驾驶人员基于饮酒行为后而驾驶车辆,关注的是驾驶员饮酒的行为;而醉酒驾驶强调的是车辆驾驶人员基于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其他导致麻醉状态的物质后在麻醉状态下驾驶车辆,关注的是驾驶员的醉酒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通化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

  每年由于酒后开车而引发的的交通事故都高达万起,酒后驾车的危害以及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触目惊心,换句话说,酒后驾车就是让自己变成了一个马路杀手,可能会随时伤害到别人,也伤害到自己。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