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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以诚信促调解 法官普法避风险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努尔阿里亚·阿布都热西提  日期:2020-9-13 字体: [大][中][小]

  天色已经完全暗下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院子也渐渐安静下来,四楼的一间办公室灯依然亮着,还没走进就听见立案庭法官努尔阿里亚·阿布都热西提在说:“虽然这个案子的涉案标的不高,但对农民工来说这是他的血汗钱,他为了履行涉案的劳动义务,吃、住在荒地几个月,辛辛苦苦完成了工程,现在到拿钱的时候却因拿证据证明就拿不上辛苦钱,依照公平信用原则也说不过去啊。”

  原来是喀什中院立案庭速裁团队的法官们又在进行庭前讨论,白天开庭调查,晚上交换意见,这对他们来说已经是家常便饭。几个青年法官坐在一起讨论着,针对第二天的案件调查各自发表着意见。“针对水井的质量是否合格,深度是否达到120米的约定等问题应当如何调查,通过咨询评估鉴定人员,我们中院目前还没有类似评估、鉴定的案例,这个问题在调查的时候一定要特别仔细。”法官尼亚孜艾力提醒着大家,艾克拜尔·阿不来提法官接着说:“我认为,双方都是自然人,涉案标的不高,合同约定不是那么明确,调查也有难度,我们多做做思想工作,看双方当事人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如期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2018年12月,刘某与秦某签订了打井承揽合同,合同中对打井单价、水井深度以及水井的质量进行了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出现意见分歧,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但是针对打井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认为自己既出材料又出劳务已经完成了打井劳务,秦某就应当按合同付钱,而秦某认为刘某打的水井深度不够,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双方的付款条件,遂不予付款。于是刘某作为承揽人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支付相应的款项。

  由于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在完成打井工程期间并未留有充分的证据,双方各抒己见,互不相让,矛盾较深。原告刘某持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张成立,一审法院便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根据合议庭法官阅卷及初步调查情况,合议庭决定先分别给当事人做庭前调解工作,分别交谈后合议法官共同梳理总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分析。就这样反反复复,法官们为了双方的利益耐心细致地做着思想工作,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双方的争论越来越激烈,调解工作没有成效。合议庭决定开庭针对庭前会议总结的要点进行调查,也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庭审中,双方均不认可对方的证据,互相责备对方不讲信用,上诉人刘某认为被上诉人秦某应向其支付劳务费60000元、违约造成的损失12570元。被上诉人秦某认为上诉人刘某并没有依照合同完全履行义务,合同约定打12口井,实际上原告只完成5口井的劳动义务,其中5口井只有2口井可以正常使用,剩余3口井都不符合合同约定,目前仍不能使用,拒绝向上诉人付款和赔付损失。

  至此,针对此案已经进行了4个多小时的审理,双方当事人经过激烈的“口舌之战”,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的调查和释法,都冷静了不少。合议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深入、透彻的释明分析劝解,双方最终本着诚信公平原则,最终互让一步达成了调解意见,上诉人刘某自愿放弃不合格的一口井的打井劳务费,井的深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秦某愿意支付其中四口井的劳务费。

  双方签完调解协议已经是晚上十二点了,但大家都很高兴,通过速裁团合议庭的不懈努力,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也平息了纠纷,化解了积怨。

  上诉人刘某说:“因为我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以前也不愿意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真的很担心拿不上辛苦钱。今天的庭审不仅解决了我这次的纠纷,承办法官还跟我讲了很多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我以后继续承揽打井工作签订合同、规避风险有很大得好处,我觉得这次的官司打得特别有意义。为了解决我的辛苦钱,几位法官也一直忙到这么晚,亲身的经历让我真正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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