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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家庭不忠 妻子起诉离婚终分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象玲  日期:2020-9-12 字体: [大][中][小]

  原告李某香,女,住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岩洞村八社  ,被告敖某东,男,住昭通市鲁甸县江底镇洗洋塘村二社。

  原告李某香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敖某蒙2003年6月11日生,次女敖某冉2008年10月26日生,长子敖某翔2009年12月23日生。共同财产平房三间,其中位于文屏镇岩洞村两间,位于江底镇洗洋塘村一间,欠有债务5万元。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行为不检点,长期和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未能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自2018年开始,被告即离开原告分居生活。原告独自带着三个孩子生活至今。现请求: 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敖某蒙、敖某冉、敖某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共同财产位于岩洞村的平房归原告所有,洗洋塘的平房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5万元由双方平均承担。

  被告敖某东辩称,我以前确实不对,请原告原谅,希望原告放弃离婚请求,我们共同抚养子女。我离开原告确实两年多了,但我坚持每月转款2000元给原告抚养孩子,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若孩子愿意选择跟我,我愿意抚养两个孩子。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丽香与被告敖朝东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长女敖蒙、长子敖翔由被告敖朝东抚养,次女敖冉由原告李丽香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位于鲁甸县文屏镇岩洞村的房屋由原告管理使用,位于鲁甸县江底镇洗洋塘村的房屋由被告管理使用。原、被告各自管理的房屋不得处分,待孩子成年后,由三个孩子享有。

  四、位于鲁甸县文屏镇岩洞村的其他财产和哈弗车归原告所有,位于鲁甸县江底镇洗洋塘村的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

  五、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六、原告李丽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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