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有存,女,住昭通市巧家县老店镇治乐村公所龙潭社。
被告赵某山,男, 住昭通市鲁甸县火德红镇南筐村民委员会高家村子社。
原告窦某存诉称:于2019年1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20年2 月16日生育儿子赵某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孩子出生后一直是我抚养,被告未尽过父亲的责任。孩子未满两岁,理应由我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1.我与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赵某燃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山答辩称:原告说我没尽做父亲的责任不是事实,我每月都付着抚养费的。我希望能和好,共同抚养小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赵某燃由原告抚养,被告赵某山自2020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满两周岁。孩子两周岁后,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小孩的抚养关系和抚养费。(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