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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湖边钓鱼触碰电线死亡 家人诉赔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9-1 字体: [大][中][小]

  原告黄某巧,女,(系李某奎之母)原告李某刚,男,(系李某奎之子),原告李某蓉,女,(系李某奎之女,法定代理人周某翠,女,住鲁甸县火德红镇李家山村民委员会莫家沟社、系李某刚、李某蓉之母。)。
      被告云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昭通鲁甸某某局,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卧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8日15时许,李某奎等人到地名为火德红镇火德红村牌坊箐的自然湖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因湖边的高压线架设高度不符合标准,李某奎钓鱼的鱼竿触碰到高压电线,致李某奎被高压电电击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随同李某奎一起去钓鱼的李某德向火德红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进行了现场勘验,火德红卫生院的医生到达现场后确定李某奎已经死亡,民警在确定李某奎已死亡后做了相应的询问笔录。2020年1月3日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鲁公尸鉴司字[2019]285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死者李某奎不排除电击死亡。综上所述,原告因被告架设的高压电线不符合规定,且被告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湖边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原告被高压电线电击死亡。 请求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因李某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29842元;二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事发路段的高压输电线距离地面最短距离为5.9米,已经达到安全标准;同时,被告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二、原告当日是到无人管理的危险水域垂钓,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三、原告一家系李家山村民委员会户籍,属于农村人口,相关赔偿项目需要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云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昭通鲁甸某某局赔偿原告黄某巧、李某刚、李某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二、原告黄某巧、李某刚、李某蓉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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