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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感情 也经不起敷衍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象玲  日期:2020-8-19 字体: [大][中][小]

  原告杨某某,女,住鲁甸县火德红镇机车村。被告高某某住鲁甸县火德红镇机车村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认识后同居生活在一起,于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0年2月13日生育长女小焱(已成年),于2005年12月16日生育次女小琴,于2007年12月19日生育长子小升。由于婚前双方不够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双方因修建自家房屋欠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原告为了家庭及孩子撑起家庭重担外出打工,被告不但不体谅原告,反而用各种语言辱骂、污蔑原告,并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要求。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已分居六年之久,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次女小琴由原告抚养,长子小升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共同债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万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高某某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陈诉不属实,原告外出后未带钱回来过;二、被告同意离婚;三、未成年的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四、原告支付被告离婚损害费3万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小琴、小升均由被告高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高某某自愿不要求原告杨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三、原、被告共同认可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具体金额以信用社结算为准),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二分之一。(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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