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世某翠,女,住鲁甸县火德红镇火德红村下大湾社。 被告李某明,男, 住鲁甸县火德红镇火德红村下大湾社。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在昆明打工认识,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6年4月12日生育长子李某正,2008年8月14日生育次子李某松。2009年12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被告还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8年农历正月初二 ,被告殴打我以后,我离家外出务工与被告互不往来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生活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如果继续婚姻关系只会给双方带来痛苦。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我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长子李怀正由我抚养,次子李怀松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有位于火德红村下大湾社砖混结构:一层两个门面、一层四个门面房屋两幢平均分割;4.共同债务:欠信用社贷款本金2.4万元 ,欠我姐夫借款本金1万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错了、我再也不打她、也不骂她了,希望她原谅我、再给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我也在改变,如果今后再发生打骂原告的事件,我就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世某翠与被告李某明自愿和好;
二、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李某明应该尊重、爱护原告世某翠、不能殴打、辱骂原告世某翠。 (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