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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的“客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炳峰  日期:2020-7-4 字体: [大][中][小]

  粽叶飘香端午至,执行攻坚正当时。6月25日,端午假期第一天,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却迎来两位特殊的“客人”——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某,双方之所以选择这个时间来到法院,只因一张失信决定书。

  王某与某建筑公司曾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当王某将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交付后,建筑公司却迟迟没有给付94万元的货款,后来王某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2020年2月,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但建筑公司没有如期履行,王某于2020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黄骅法院执行一庭承办,执行干警立即展开调查,并向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建筑公司一直未主动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曾与案件承办人建立联系,虽然沟通遇阻,但一次现场调查和一篇微信招聘广告却为案件执行带来了转机。

  原来,虽经初步调查未发现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全部债务的财产,但执行干警却发现该公司四五月份依然在通过网络平台招聘大量工作人员,且实地调查中发现建筑公司的办公地点也未转移,另外执行干警还发现了建筑公司的招投标信息,一切迹象显示该公司仍在经营,且无正当理由不报告财产。

  综合调查情况后,建筑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黄骅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受到招投标、银行贷款等信用惩戒。果然,当建筑公司发现进入“黑名单”、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后,终于意识到逃避执行的严重后果,连忙主动与执行干警和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最终在执行干警督促下,与王某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陆续偿还了70000余元欠款。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人无信不立,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信用都是无形的资产,看似无关紧要,却实实在在影响着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诚信,无往不利;失信,寸步难行。(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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