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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不过户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7-2 字体: [大][中][小]

  原告安某润,女,住鲁甸县江底镇大水井村五社 。原告王某勇,男,住鲁甸县茨院乡沿闸村一社

   被告李某宇,男,住鲁甸县江底镇大水井村六社 。被告马某东,男,住昭阳区永丰镇海边村民委员会丁家湾村 。

  原告安某润、王某勇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王某勇于2019年4月7日与被告李某宇就车牌号云MM的福田货车达成买卖协议,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卖方(原告王某勇)将登记车主为安某润的云MM号福田货车出售给买方(被告李某宇);总价款为20600元:买方一次性支付购车款。双方还约定: 1、 过户费用由卖方负责;2、最迟2020年3月份之前必须过户,如2020年3月份没有过户或者销户,由买方赔偿卖方20600元违约金。协议签定后原告将车交付给被告李某宇,被告李某宇不久便将该车卖与被告马某东。现二被告不履行车辆过户手续,原告只能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一、二被告履行车辆过户手续;二、被告李某宇支付二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宇辩称,我与原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属实,但我于2019年6月将车卖与被告马某东,因疫情原因,加之被告马某东在外地,导致车辆至今未过户,故我不应当赔偿原告违约金。

  被告马某东辩称,我向被告李某宇购车后一直希望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因疫情原因,加之车辆过户需要原车主出面,故而一直未能办理过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宇、马某东于2020年7月3日前配合原告安某润、王某勇完成云MM号福田货车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马某东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将该车涉及的交通违章处罚的事宜处理完毕。

  二、车辆过户过程中补办车辆登记证、出厂名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李某宇负担;其余过户费用由原告安某润、王某勇负担。

    三、原告安某润、王某勇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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