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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需要认真付出、可有可无 、终会把感情耗尽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6-29 字体: [大][中][小]

  原告马某某,男, 住昭阳区布嘎乡新街村民委员会六组 。

  被告银某环,女,住鲁甸县茨院乡葫芦口村九社 。

  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7年4月在浙江打工时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于2018年4月21日生育一子鹏某博,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草率组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现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共同生育的小孩鹏某博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银某环辩称,我与原告都曾有过婚姻,我自由恋爱并同居生育孩子鹏某博属实,但因年龄、性格等问题,我们已经分手几个月了。小孩鹏某博一直是我在照料,我要求孩子由我继续抚养,并且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银某环共同生育的小孩鹏某博由银某环直接抚养;原告马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700元(定于每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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