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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法院金融借款纠纷案特点分析及解决措施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永庆  日期:2020-6-23 字体: [大][中][小]

  2020年以来,石屏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与往年同期相比,呈现出增幅较大、审理难度大、执行难度大等趋势。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妥善处理该类案件,促进全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对当前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一、金融借款纠纷案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20年以来,截止6月14日,石屏法院共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55件,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41.03%,结案36件,其中调解结案24件,判决4件,撤诉6件,其他2件。

  二是批量型农户小额贷款纠纷案数量高居榜首。今年,在所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农户小额贷款纠纷案有38件,占比高达69.09%。

  三是农户小额贷款成呆账的风险较高。所收案件中,农户小额贷款均约定三年循环贷款期限,其中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一年。在金融机构第一次放贷后,大部分农户均不按约定还款。经金融机构催款后,有的归还部分,有的借款人下落不明,变成呆账概率较大,进而引发诉讼。

  二、农户小额贷款纠纷案审理执行难度大的原因分析

  一是金融机构放贷把关不严。审理中,发现大部分纠纷存在农户借款意向用途与实际用途严重不符。按照金融机构规定,农户小额贷款的用途应为种植、养殖、建房及其他生产生活需要,但现实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未认真考察借款人的实际用途,大部分农户实际借款是用于清偿债务,甚至有的用于偿还高利贷,从而导致贷款陷入“死循环”,引发金融资金的流失,最终导致很多金融借款纠纷“判而不决”。

  二是居间人从中获利,导致借款人无偿还能力。因农户贷款实行三户联保政策(指三户农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为帮助农户快速放款,便在社会上滋生了黑色利益链条。为从中获利,居间人任意拉三户客户组合联保贷款,往往很多互相联保的农户间都素不相识,导致三户联保政策形同虚设。同时,居间人常常向借款人许诺三年之内可以代其清偿贷款,但前提条件是要求贷款人向其支付除本金外的高额费用。例如,一笔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竟需要向居间人支付高达数千元甚至上万元手续费。此类案件,三户联保的借款人一旦其中一户未按时还款三户均构成违约,一旦进入诉讼阶段,三户均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居间介绍三户联保的行为,无形中削弱了借款人抗风险能力,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导致借款人丧失偿还能力。

  三是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实践过程中,很多借款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形,在签订三户联保借款合同时,并不清楚提供担保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担保的随意性太强。在诉讼阶段,大部分借款人不愿承担相应责任,故意回避诉讼,或者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材料送达难度大,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案件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审理和执行。在所受理的农户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中,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比例较大,据统计,公告送达的案件高达12件,占比达31.58%,这无形中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也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四是执行威慑力不强。法院的执行威慑力主要取决于强制执行力度。在执行中,法院一般仅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将失信人员列入黑名单。但实践下来发现,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的很大一部分农户不具备履行能力,同时还普遍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自己身为农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对其并无影响或者影响不大。

  三、解决措施

  一是向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坚决维护金融秩序。针对农村金融信贷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法院应及时向金融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强化自身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坚决取缔违反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居间行为,丰富贷款担保方式,加强对农户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从源头杜绝不良贷款的发放。

  二是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积极选取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广泛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巡回审理,通过以案释法,让群众心中知法、遇事用法、做事守法。同时,借助送法“三下乡”等时机,全面开展专题法律宣传活动,使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借款人自觉履行合同意识和担保人防范风险意识。

  三是加强执行机制建设,全面营造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加大执行跟踪力度,让有能力清偿而有意规避执行的人受到法律制裁。通过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报刊、杂志、公告等传统媒介,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力度,丰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必要时候追究失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树立反面典型,提高执行威慑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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