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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购买野生动物也是犯罪!
江源首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0-5-30 字体: [大][中][小]

    本网讯(于潇)近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并要求其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某土特产商行期间,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花尾榛鸡(俗称树鸡)。2019年9月6日被查获,公安机关在其商行冰柜内搜出花尾榛鸡死体四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花尾榛鸡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野生动物类犯罪案件,江源区法院依法严惩,绝不纵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既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其承担了损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责任,织牢野生动物保护网,为其他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敲响警钟。

    法官在此呼吁大家:“野生动物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织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捕食、猎杀、买卖珍贵野生动物都是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法、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处罚,不要为了口舌之快破坏生态环境而触犯法律。”

    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十分后悔因一时的口舌之欲触犯法律,此后将会认真改正,以此为戒,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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