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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不改父子情 法官释明定纷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安宇  日期:2020-5-29 字体: [大][中][小]

  “刘庭长,虽然很不舍,但您说的有道理,我会配合的。”5月13日,在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羊二庄法庭内,经过刘秀杰庭长的耐心劝解,一件离婚纠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2010年,孙某(女)与何某(男)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生有一子何小富(化名)、一女何小晓(化名)。孙某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此在2019年时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0年1月,孙某又一纸诉状将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开庭审理后,双方均向承办法官刘秀杰表示同意庭下调解,刘秀杰经与双方沟通了解到,双方主要就孩子的抚养权产生分歧。针对矛盾焦点,刘秀杰法情并举,反复协商,耐心调解,最终被告何某同意离婚,同时双方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子何小富随原告孙某生活,婚生女何小晓随被告何某生活,孩子抚养费互相折抵后,何某给付抚养费5250元,并自2021年起每年按90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至何小富十八岁止。

  刘秀杰本来以为该案到此就结束了,原告孙某却突然提出让何小富随自己的姓氏,被告听后情绪变得异常激动,表示反对改姓而且不同意离婚了,突如其来的状况让调解工作眼看就要前功尽弃。刘秀杰仔细思量后,沉着应对,先让被告到庭外等候,单独询问原告提出改名的具体原因。

  原告孙某说:“离婚后,我担心孩子上学因姓氏原因,被同学歧视。”随后,她详细向刘秀杰阐述了自己的担心。刘秀杰听后表示:“我先去做做何某的思想工作,争取能够让他同意,毕竟你们的出发点都应该是为了孩子。”刘秀杰如实向被告何某转述了原告的想法和担忧,但被告听后却仍表示反对改姓。

  刘秀杰一边耐心安抚何某的情绪,一边语重心长地劝说:“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肯定需要父母双方同意,你们离婚后,孩子的姓氏随谁,还是要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要全面考虑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影响。原告怕你们离婚让孩子遭受歧视,确实需要你认真考虑,而且即使改了姓氏也改变不了你们之间的父子感情啊。”被告何某经过反复思索后,最终同意了原告的要求,并表示会协助原告办理孩子改姓的手续,案件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姓名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擅自决定和变更自然人的姓名都是侵犯其人格权益。离婚纠纷中,常常涉及父母离婚后为未成年子女改姓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理解姓名背后的含义,父母是基于监护权而代为行使其姓名权。但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能力,在生活中已有姓名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决定能力,当父母代为行使其姓名权时,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父母变更子女姓名,受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子女本人,因此应本着对子女身心健康、学习环境等情况的综合衡量,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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