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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分已尽 转身离开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4-17 字体: [大][中][小]

  原告马某红,女,回族,住大关县上高桥乡打堡村民委员会半坡社 。

  被告李某然,男,回族,住鲁甸县桃源乡菁门村六社 。

  原告马某红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12年农历九月二十六日按回族风俗举办婚礼。于2013年3月17日生育长子李某涛,于2015年8月13日生育李某曦,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认识时间短,常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9月便分居生活至今。为了明确孩子的抚养问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长子李某涛由被告抚养,次女李某曦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告李某然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们2017年9月口头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时已经明确孩子李某涛由我抚养,李某曦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李某涛由李某然直接抚养,女儿李某曦由马某红直接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单位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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